1. 引言
目前学术界关于价值哲学的研究已有很多,包括对价值概念的研究、价值的本质特点和形态的研究、价值的主体客体研究、价值冲突的研究、价值实现的研究以及价值评价的研究等等。对于价值选择的研究也有,但系统的有针对性地去研究价值选择,并以主体与客体相结合的方式去探讨人的价值选择与规律性的一致性是很少的。因而本文从这个视角出发来研究人的价值选择的问题还是很有必要的。
价值选择是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作用过程,是主体根据自己内在尺度,对客体进行实际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过程。在整个价值选择活动中,主体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但作为社会存在,又必然受到客体规定性的牵制。因此,主体的自由受到两种机制的约束:一种是来自主体内部,另一种是来自客观外界,前者表现为主体的目的性,后者表现为客体的必然性。本文试图阐释人的价值选择与客观规律性的一致性,主体只有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价值选择的目的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2. 价值选择
所谓价值选择,就是指在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作用过程中,主体根据自己的价值尺度,对客体的属性、功能及其对主体可能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比较,以求用最小的代价取得对主体最大的价值的选择过程。即主体根据自己内在尺度,对客体进行实际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过程。在现实中,价值选择主要体现为对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的选择。
2.1. 价值标准的选择
人们通常把价值标准看作合乎社会规范判断的价值观念。维持这种价值观念的存在至少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有实践活动为这个标准提供合理性根据,其二是要有社会基础。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价值标准就要走向衰亡。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变化为各种价值观念提供了社会基础,主导价值观念逐步失去控制力,核心价值观念的内容也处于不稳定当中,最终,社会价值标准发生分离和偏转,形成了多元价值标准之间的相互冲突和相互否定,各种价值标准、价值观念的支持者以竞争者的姿态出现在社会中。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在客观上为价值主体进行价值选择提供了广阔的多维性空间。
2.2. 价值目标的选择
价值目标实际上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在意识中的理想模型,正确的价值目标是社会规律与主体需要的结合点。价值目标作为主观观念与一般价值标准的特定价值观念不同,具有超前性,它所反映的是未来的、理想的、应然的,是价值主体的主体性在精神层面人为的、人化的反映。客观世界不会自动满足人的各种需要,人们必须通过价值选择,在实践活动中创造出自己的需要,实现价值目标。价值目标的不断实现及其不断树立,也正是人成为价值主体的标志。价值目标带有终极关怀的色彩,人生活在价值、意义世界中,自身的人生信仰、理想等都具有一种超越现实的性质,从而使人在高远的价值目标中形成高远的需要,形成不断追求、不断奋斗的人生历程。
价值选择,是人类自觉、自主的活动,是人类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重要手段和内容。人类就是在价值选择中发展进步的,人类的本质也是在价值选择中不断实现和完善的。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历史也就是人类价值选择的历史。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的工具来利用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人的活动而已”[1] 。不同的价值主体或同一价值主体,由于价值选择的差别或前后不一,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价值结果。商戈令先生曾这样说:“仔细体验过人生的每一个人,都会承认人生无时无刻不充满着选择,一个人最终将成为什么样的人,是与其选择了怎样的人生道路密切相关的。一样的血肉之躯,一样的时代背景,甚至一样的环境条件,却常会产生不同的人格,这里除了一般的原因之外,主要是由于他们选择了不同的人格。”[2] ,可见,选择的差异直接决定着由此而产生的价值效应。
价值选择,也是价值冲突过程中的重要价值行为。没有选择的参与和作用,价值冲突就难以弱化或消除,人们的价值决策就难以科学化和合理化。价值选择,是人们的值活动的重要的调节、助动器。
价值选择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但同时它又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的价值选择主要是受到社会规律的制约。人,具有一种与动物不同的根本特征,即永不停息地为合理的目标而奋斗。即使面临着矛盾,面临着种种不合理性,人也总不甘处于被动地位,不甘受人生悖论的摆布,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困境中解脱出来,按照自己理想的目标生活。价值选择,是人有意识、有预期的活动,是人们不甘屈从、勇于追求价值的主体能动性的重要表现,是人类主体行为最好例证之一。可以说,一切人的活动,不管他自己是否意识到,实际上都是在选择。如果看不到人的选择作用,或者把人的选择看成命定的、被动的,那么,就会陷入宿命论的泥潭。另一方面,人的价值选择也不是任意的。人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历史环境、客观条件之中,他的选择必然受到历史环境、客观条件的制约。如果把价值选择说成一种纯主观的东西,似乎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想选择什么就选择什么,说会导致对历史必然性的否定,把人类历史的发展看作人任意选择的结果,是非常荒谬的。事实上,价值的选择是主体能动性与客观制约性的有机统一。
3. 规律性
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完全偶然的,还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对此,通常存在着以下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完全是由偶然性所主宰的,没有任何客观规律可言。比如,德国历史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历史不时表现为一团乌七八糟的偶然事件,像急转的洪流一样。它从一个骚动或是一个灾祸紧接到另外的一个,中间仅间隔短暂的欢乐,就是瞬息间出现的一些小岛,它们终究也必然会被吞没的。一切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那样,一条被恶魔铺满了毁坏的价值的道路。” [3] 为什么历史是充满偶然性的?通常的理由是:自然现象是普遍的、重复出现的、无意识的;而历史现象则是个别的、只出现一次的、且蕴含着预期目的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类历史是受隐蔽的客观规律支配的。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否认在历史现象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与自然界不同,在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几乎任何历史事实的发生、发展和终结都伴随着某些人或某些团体的预期目的。然而,这种外观上呈现出来的目的性和纷繁复杂的偶然性并不能证明历史进程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各个时代和各个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总的说来在表面上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彼此冲突,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 [4] 显然,恩格斯的上述论断以十分明确的口吻肯定:人类历史的发展是服从内在的客观规律支配的。事实上,这正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众所周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曾对这一客观规律做过经典性的叙述。
在恩格斯看来,历史发展进程是错综复杂的,表现为一切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在“归根到底”的层面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则是经济因素。实际上,这正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向我们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经济因素通常是以间接的、曲折的方式为历史事实的发生、发展和终结提供内在动力的。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既肯定了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受内在的客观规律支配的,又肯定了偶然性在错综复杂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从外观上看,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是充满偶然性的,它体现为一切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但就其实质而言,这些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归根到底是在经济因素的制约下展开的。从哲学上看,恩格斯在这里说的“归根到底”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因为所谓“经济因素”,用通俗的话语来表达,也就是恩格斯前面提到的人类每天都无法回避的“吃、喝、住、穿”这一简单事实。毋庸讳言,人类所有的其他活动,包括历史发展进程中一切其他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都是奠基于这一简单事实之上的。正如马克思一再告诫我们的:“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4] 任何个人要存在下去,就必须解决“吃、喝、住、穿”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人类就必须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而“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 [4] 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经济因素在归根到底层面上决定着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观点,正是从本体论上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总之,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而这一客观规律的核心内容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经济因素始终作为基础性的因素“在幕后”发挥着隐蔽的作用。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循客观规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意识活动——价值选择也只有在遵循社会历史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其价值目标。
4. 价值选择与规律性的一致性
无论是价值标准的选择,还是价值目标的选择,都必须建立在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并在这种双向作用过程中确定价值的标准和目标,即在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过程中确定价值评价和选择的依据。“主体客体化”要求主体通过认识并改造客体,使客体为主体服务,实现主体目的,“客体主体化”要求客体以自身规律为条件,参与并制约主体的活动。这两个过程是同时进行的,这就是说合理的,科学的价值选择必须遵从目的性和规律性相统一的原则。但是,我们知道这两个标准本身是对立的,那么如何在科学的价值选择中实现两者的统一?
“只有当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时,我才能在实践上按人的方式同物发生关系” [5] ,正是人类的实践活动使这两个本身对立的标准,完成在一个活动中,也只有人能动的实践活动才能把这对矛盾内在地联系在一起。主体的能动性是“价值”的显著特征,它反映和标志着价值活动的属人特性。作为价值活动主体的人,本质上是有意识、能动的社会存在物,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突破或超越了动物的生存方式,不再满足于对现成自然物的直接索取与占有,而是力图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在对客体的改造中体现人的本质力量。于是,人一方面必须依靠现成的外部物质世界,并以此作为自己生存和活动的先在前提;另一方面又必须通过自己有意识的价值选择活动,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即创造出满足自身需要的对象存在,并通过自身对该存在方式的占有和享用,使其成为人的社会生活和活动的有机要素。也就是说,人并非仅仅接受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是力图依据自己的目的,利用客观规律去改变客观世界的现存状况,使它变成符合人的目的和要求的新的状态,即“主体客体化”。但是主体的能动性不是任意的个人意志,不能走向主观化、随意化,其根本原因是主体必须受到其目的指向对象——客体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客体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对象物,包括物与人。主体要实现其目的性,必须在物质客体和人客体上进行创造活动,于是不可避免受到物的自在性与人的自在性的双重约束即“客体主体化”。这种自在性表现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主客体相统一的人的自由选择,一定受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双重约束。自然规律是天地万物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人类达到每一个目的都需要与自然进行交流、认识并且把握这种规律。因此,人类在思考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时,必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否则触目惊心的自然惩罚必然导致人与自己的目的背道而驰。与自然规律的无意识相比,社会规律因为有人的参与,则是有意识的,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在本质上一致,是一种客观性,表现为不以主体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一种相关性,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趋向性。人的自由选择除了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外,更重要的是受到其所处社会条件、其它成员的约束和限制,必须服从于社会规律性。
历史事实证明,不是规律产生了人的实践活动,而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了条件,发现和利用了规律。当主体的目的、意愿和行为在规律面前“碰壁”之后,既可以及时通过实践调控自身,校正目标,也可以再创条件,曲折前进,使得依存于诸多条件的规律的强制性失去效力,使主体在规律面前实现自主、自由,即实现价值选择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 [6] “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7] 。
价值选择作为主体与客体双向作用的实践活动,不仅把人类自身从动物界提升出来,使世界变得越来越适应人的需要,而且又通过实践促使人的发展,说明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意义,使历史成为人的历史,使人的发展和历史的发展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