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凯发国际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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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s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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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丽鹏: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关键词: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下开展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旨在准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数字平台竞争特点,厘清数字垄断行为边界,揭示数字反垄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凝聚共识,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及时有效规制数字垄断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由于数字平台依托数据、算法、网络效应等,加速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出现了一系列的垄断行为,急需反垄断法律及时作出回应。本研究系统梳理了数字经济给反垄断执法带来的新问题,重点剖析了数字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的对策建议,有助于加快构建起统一、高效、权威的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推动数字经济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abstract: research on anti-monopoly legal regulations in the era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ims to accurately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pattern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etition among digital platforms. it seeks to clarify the boundaries of digital monopolistic behavior, reveal the new situations and challenges faced by digital anti-monopoly, and build consensus to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agencies in effectively and promptly regulating digital monopolies. as digital platforms leverage data, algorithms, and network effects to accelerate the formation of market dominance, a series of monopolistic behaviors have emerged, necessitating a timely response from anti-monopoly laws. 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new issues that the digital economy presents for anti-monopoly enforcement, with a focus on analyzing the manifestations of digital monopolistic behaviors. based on this analysis, it proposes a series of recommendations aimed at accelera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unified, efficient, and authoritative leg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anti-monopol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promoting the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文章引用:孙丽鹏. 数字经济时代下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j]. 法学, 2024, 12(10): 5968-5972.

1.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虽然带来了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同样也带来了新型垄断行为,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形成挑战,急需学界加强对反垄断基本范畴。因此,开展数字经济反垄断研究,对厘清数字垄断行为边界,完善反垄断法律规则,创新执法方式方法,规范数字平台经济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数字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加强数字经济反垄断研究,推动数字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加快完善,也是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的制度性话语权,塑造更加公平、包容的国际数字规则体系的迫切需要。

2. 数字经济下的垄断行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算法、网络效应等手段,构建起独特的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型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数字平台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数字平台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占有海量数据资源,并利用数据分析和算法技术,实现精准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从而掌握了用户的消费偏好和行为习惯,形成了“数据壁垒”[1]。二是利用平台规则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一些电商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和算法,对自营商品和关联公司给予优先推荐和显示,对第三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公平的抑制和隐藏。这种“二选一”等排他性做法,损害了第三方商家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商家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三是“捆绑搭售”。一些数字平台要求商家或消费者接受捆绑的服务,例如要求商家使用平台的物流、支付等服务,否则会受到流量限制或产品下架等惩罚。这种强制捆绑售卖行为,剥夺了用户和商家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其他第三方服务。四是“大数据杀熟”。利用积累的用户数据,对不同用户实施差别定价,老用户看到的价格往往高于新用户,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的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由此可知,这些垄断行为减损了市场竞争活力,限制了创新,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凸显了加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挑战

() 数据垄断的困境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垄断已成为反垄断法律规制面临的一大挑战。数据垄断的核心问题在于少数大型企业通过掌握和控制大量用户数据,从而形成对市场的强大控制力。这些企业利用其数据优势,不仅能够精确地预测市场趋势和消费者行为,还能够优化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但是这种数据的集中控制导致了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使得新兴企业和小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或与这些主导企业竞争。而且通过这种数据垄断形成的市场壁垒,还使得竞争对手难以突破[2],抑制了市场的创新和多样性。此外,数据垄断还引发了隐私保护的严重问题。掌握大量用户数据的企业可能会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忽视用户的隐私权利,导致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的风险。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未经充分保护的情况下可能被不当使用,影响其个人权益和数据安全。此外,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框架通常关注于市场份额和价格操控等问题,但这些法规往往未能及时适应数据驱动市场的复杂变化,在应对数据垄断时显得滞后和不足,未能全面涵盖数据集中带来的多层面挑战。

() 执法理念的滞后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律规制还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就是执法理念的滞后性。传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多以市场份额、价格操控和企业合并为主要关注点,这种执法理念在面对数据驱动和平台经济主导的市场环境时,显得明显不足。数字经济中,数据和算法的使用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但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未能有效涵盖这些新兴问题。传统执法理念通常基于传统产业模式,对数据驱动的市场现象和平台经济中的竞争行为缺乏足够的理解和适用性。这种滞后性导致了对新型市场操控行为的识别和处理难度加大,相关企业更是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现有法规的约束。此外,现有的法律框架往往忽视了数据的非传统经济价值和对市场动态的深远影响,这使得执法机构难以有效识别和应对数据驱动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这种滞后的执法理念不仅影响了对市场行为的及时监督和纠正,还削弱了法律对企业不当行为的威慑力。

() 执法资源不足

执法资源不足在数字经济时代直接影响到对新型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法律执行,是反垄断法律体系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复杂性对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市场形式,如平台经济和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全新的竞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技术理解,而现有的执法机构可能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资源来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这限制了他们对复杂案件的有效处理能力。其次,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和诉讼过程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传统市场竞争案件相比,数字经济中的案件往往涉及更复杂的技术和经济数据[3],这要求执法机构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先进的凯发国际一触即发的技术支持。然而由于资源的限制,很多执法机构难以获得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才,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此外,执法资源不足还可能导致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不够全面和及时。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市场动态变化迅速,如果执法机构无法及时更新和维护其资源,将可能错过对潜在反竞争行为的及时干预,导致影响市场公平性和竞争环境的维护。

4. 完善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 健全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体系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一系列新型垄断行为,对现有反垄断法律体系形成挑战。因此,健全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体系,是规制数字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这需要立足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加快反垄断立法进程,针对性地完善法律规则。应在《反垄断法》中增加数字经济反垄断专章,明确界定数据垄断、算法歧视、流量劫持等新型垄断行为,细化认定标准,完善执法程序,为监管数字垄断提供基本遵循。在此基础上,制定数字经济反垄断配套法规,就反垄断审查、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和细化法律调整对象,增强法律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数字经济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助于明确数字垄断方向,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和裁量基准,从而有效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维护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晰的法律规则也将促使数字平台经营者加强自律、合规经营,在防范合规风险的同时,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此外,完善的反垄断法治供给,也是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塑造数字规则制定权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数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创新执法理念与方法

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飞速,因此,规制数字垄断,必须与时俱进,创新执法理念与方法,以适应数字经济竞争的新特点、新规律[4]。具体而言,执法理念应从过度关注经营者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转向更加重视经营者的,场行为和竞争效果,加大对限制竞争、排斥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力度,重点打击自我偏好、差别定价、流量劫持等新型垄断行为。执法方法更应充分吸收运用多学科前沿研究成果,改进完善相关市场界定、经济分析等执法工具,全面考虑数字平台的双边市场、网络效应、数据不对称等新特点,增强竞争分析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同时积极创新执法技术手段,加强数字取证等能力建设,查处大数据杀熟、算法操纵等隐蔽性垄断行为。创新执法理念和方法,可以有效提升执法机构对数字经济竞争规律的把握能力,增强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在防止执法不足、避免监管真空的同时,也能避免执法过度阻碍创新。同时将推动平台经营者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竞争行为,在发展中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此外,执法理念和标准的创新完善,也为法院审理数字垄断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助力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垄断行为,及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加强执法机构能力建设

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趋复杂的竞争生态,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应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专业化、精准化执法水平,以有效应对数字垄断带来的新挑战。而想要加强执法机构建设,就需要大力引进和培养复合型执法人才,重点加强对法律、经济、数据分析、计算机等学科背景人才的培养和吸收,打造一支精通反垄断法律、熟悉数字产业的高素质执法队伍。而执法队伍建立后,需注重加强执法手段的科技建设,提高执法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线上证据调取、数据分析等执法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与此同时,强化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提高监管效能。然后通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促进反垄断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能够全面提升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压缩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空间,精准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5]。尤其是这种专业化、精细化的执法行动也有助于为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然后再通过执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可以进一步优化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经营者三者关系,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反垄断共治格局,促进反垄断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注入强大动力。

5. 总结

通过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推动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竞争规则体系,为我国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显著力量,但是规制数字垄断仍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坚持依法规制不动摇,又要与时俱进把握规律。唯有坚持立法先行、执法创新、多元共治,平衡好政府和市场、管制与创新、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才能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共建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数字经济新生态。

参考文献

[1] 张素伦, 胡明明. 数字时代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j]. 人民论坛, 2024(5): 69-71.
[2] 赖丽华, 邱琳. 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与豁免[j]. 企业经济, 2024, 43(5): 152-160.
[3] 张荣刚, 尉钏. 平台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效能提升策略[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54(6): 60-71.
[4] 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基地. 中国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学术年鉴[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5] 万江. 中国反垄断法: 理论、实践与国际比较[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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